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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71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住彭泽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渝东大道孔目江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7189XC。
法定代表人:何平,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13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在人民币780279.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80279.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雪芳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71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住彭泽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渝东大道孔目江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7189XC。
法定代表人:何平,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13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在人民币780279.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泓通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80279.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