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慕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1396号之一
原告:***,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红旗良种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卫红,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菲(系李卫红的女儿),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泰州慕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状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464015301。
法定代表人:刘四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X02166362L。
负责人:陆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琼,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41857017L。
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李卫红、泰州慕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忠兵
人民陪审员  杨雨荣
人民陪审员  周爱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杭 君
书 记 员  陈 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