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德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诉榆树市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2民初6570号
原告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岩,系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