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23民初1260号
原告杨某,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内蒙古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现住商都县。
被告张某,现住商都县。
被告内蒙古希森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杨某、李某、张某、内蒙古希森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商都县商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