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仑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以被告已经接受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