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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仑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以被告已经接受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