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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仑执民字第189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保劳人仲案字(2015)第8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189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818.2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