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仑执民字第21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保劳人仲案字(2015)第8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215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