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民初2286号之六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桑沟**。
法定代表人:熊海东,总经理。
***诉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川0321民初2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所有的位于威远县高石镇泡桐村X组(小地名:焦家湾)林权[林权证号:威府林证字(2008)第XXXXXX号,面积为0.15亩],查封期间交由***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及设立其他权利负担。(2020)川0321民初22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以50000元为限;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000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的林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子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