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1执4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6号,实际办公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鸿泰(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园区十二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德鸿泰(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受理。强制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给付合同款131788元及违约金6589.4元;2、案件受理费153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网络支付机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静海区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园区十二号路1号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2日。车辆和房产查封期限到期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