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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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2民初1435号
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个人身份信息不详,住甘肃省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
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