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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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01民终17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5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西宁日用化工二厂退休职工,住西宁市。上诉人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主张的租金均未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林建平审判员李娟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