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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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2民初678号
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
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青01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依法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青01民终17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