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2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6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6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9.68元,上诉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49.3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