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尹湖村三组6-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南街道九龙社区九龙城市乐园52号楼二单元601室。
原审被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福保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4)苏0706民初9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4)苏0706民初981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2024)苏0706民初981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为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实质并非为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并不适合使用专属管辖。2.本案共有两个被告,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不同的地区,各该法院都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的住所地为连云港市灌南县。故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的住所地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海州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其的工程款191552.42元和利息。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