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亳州市兰必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7131号 原告: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1号合肥世界之窗创新产业园A1001-1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4664(1-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兰必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南部新区南扩一路北侧庄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70911109R 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亳州市兰必得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