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2266号之一
原告:****控制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笑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东苑社区祥瑞小区。
法定代表人:庞海龙,负责人。
原告****控制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丁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莉
书 记 员 张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