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德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78888号 原告:上海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北京新德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德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德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德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