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7170号
原告: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5层办公B-5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太原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70号创意大厦12层1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太原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太原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