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5637号
原告:***,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睿,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河南节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5层办公B-510-1号。
法定代表人:**才。
原告***与被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