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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北京某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5637号 原告:***,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睿,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河南节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5层办公B-510-1号。 法定代表人:**才。 原告***与被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