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35号
原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院**楼**办公**。
法定代表人:佘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传武,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锦荣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五虎庙村>
法定代表人:李万超。
原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锦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洪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尚亚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