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1418号
原告:山东***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烽,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任欢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亭,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宾,女,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山东***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日,原告山东***风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