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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数字家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0018号
原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佘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静,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数字家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媛媛,女,北京数字家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数字家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数字家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数字家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冉
书记员 苏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