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7民初435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康德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石路东自编号A1之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023EQ78。
经营者:***,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铺边3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科技工业园F-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069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康德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康德石材经营部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康德石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康德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36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康德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