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170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强,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