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永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永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开民初字第0068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园,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永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区兴城东路108号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佳权,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扬州市永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