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306行初10号
原告淄博泰山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2793XL,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西四路18号太平村内。
法定代表人刘晓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峰,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成栋,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3004217223N,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局长。
出庭负责人魏德亮,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陈阳,男,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秦天琦,女,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信访科科员。
第三人于长河,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3××××××××,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代理人张军委,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泰山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于长河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淄博泰山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泰山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泰山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泰山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伯钧
人民陪审员 徐杉杉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