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04民初3160号
原告:***,男,193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电信大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退回网络承包费的四分之三。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网络时,要求家里的电视机都能看网络电视。但开始只有客厅一部电视机能看网络电视,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才开通了房间的网络电视。实际上只开一部电视机加上电视质量无法观看,原告打电话要求被告维修,但未派人来。故诉请支持原告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且原告在本案庭审时不能正确表达其意思表示,无法释明其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