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04民初3160号 原告:***,男,193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电信大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退回网络承包费的四分之三。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网络时,要求家里的电视机都能看网络电视。但开始只有客厅一部电视机能看网络电视,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才开通了房间的网络电视。实际上只开一部电视机加上电视质量无法观看,原告打电话要求被告维修,但未派人来。故诉请支持原告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且原告在本案庭审时不能正确表达其意思表示,无法释明其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