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302民初309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正立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与被告湖南正立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