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304民初83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电信大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胜利通讯指定专营店,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建设路口岚园路4号。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2022)湘0304民初83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胜利通讯指定专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胜利通讯指定专营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