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3民初7072号
原告:安徽省顺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璧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8084914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市博锐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东元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0391568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仪征市东元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顺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博锐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顺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顺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顺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安徽省顺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