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博锐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东莱德灯饰有限公司、扬州市博锐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23702号
原告广东东莱德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博锐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孙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东莱德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4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1287元,本院予以退回1287元,由广东东莱德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书萌
书记员  赵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