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上诉人***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