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302民初4903号
原告:***,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被告:***,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与被告*二超、被告***、被告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新负担。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