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与*二超、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302民初4903号

原告:***,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被告:***,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与被告*二超、被告***、被告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新负担。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