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长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1295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 被告:***,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长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长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 爽 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