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长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长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14932号
原告:沈阳长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19-1)。
法定代表人:张彩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div>
法定代表人:任刚。
原告沈阳长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长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长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焦玉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