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92民初193号
申请人江苏协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芙蓉白荡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协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芙蓉白荡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协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芙蓉白荡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协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凯
书记员 石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