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保899号
申请人:山东青华易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马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49427910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工业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NFG6Y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青华易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