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财保26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青华易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马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49427910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吉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院上村院上路西50米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739338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青华易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华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6万元,本院于8月19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6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吉谦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5×××81内存款(已冻结32169.23元)。青华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冻结措施,提供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6299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达成调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吉谦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5×××81内存款1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