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华易科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1768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青华易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马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49427910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侧**208-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653016XJ。

法定代表人:季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青华易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青华易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了(2020)鲁1302民初176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3×××69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5万元,已冻结8178.51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4×××4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5万元,已冻结7526.06元)。2020年11月3日,山东青华易科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7687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3×××69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对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4×××41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