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缘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昶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德缘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经开分公司、山东德缘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12民初9382号 原告:山东昶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香港路与长安路交汇处300米路西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德缘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经开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皇山城文创皇山城文创园公寓楼914。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德缘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园区鼎成工业园A07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昶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缘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德缘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经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昶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昶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昶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1元减半收取计4680.5元,由原告山东昶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