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里南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583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70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查封车20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700000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已将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京0114执1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