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2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劲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毅,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龙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北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乃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龙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张树明
审判员 郑 勇
审判员 孙勇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昊
书记员黄婷婷
书记员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