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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某公司、宁波汇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民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米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汇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上诉人长沙米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汇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知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米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米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沙米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卓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