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汇智恒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象山刻铭热流道有限公司、宁波汇智恒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5民初342号 原告(反诉被告):象山刻铭热流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汇川***企业聚集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7767470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汇智恒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妙峰山路8号霞浦工业园14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QMM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魁,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刻铭热流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刻铭公司)与被告宁波汇智恒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汇智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22年11月14日和2023年1月17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原告(反诉被告)刻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汇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魁二次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刻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汇智公司向刻铭公司支付货款615160元及去海外服务费用22059元。本案审理期间,刻铭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增加二项诉讼请求:1.汇智公司在三日内向刻铭公司出具《U06项目热铆焊接模具合同》(以下简称《模具合同》)所涉产品的验收报告:2.汇智公司支付刻铭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22年6月1日为15834元)。刻铭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将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1.汇智公司向刻铭公司支付货款615160元及海外服务费用18321.65元;2.汇智公司支付刻铭公司以54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22年6月1日为15834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6日,刻铭公司与汇智公司签订《模具合同》一份,约定由刻铭公司生产U06一序、二序产品焊接模具,交到宁波市区指定地点,在调试完成后20天内验收、合同生效后付货款30%(总价780000元),发往终端用户(位于德国)前支付货款30%,设备到终端用户现场调试完成后支付30%,余款一年后支付。双方还同时签订技术协议。合同订立后,刻铭公司立即组织生产,按时发货到时指定地点,并验收完毕。汇智公司将产品发到终端用户后,刻铭公司克服疫情困难派员到终端用户安装调试。期间,由于部分产品不符合当地生产习惯,刻铭公司予以更换(产品价格69160元)并远程协调完成本企业产品调试任务。刻铭公司完成合同义务后,汇智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但刻铭公司多次催讨,汇智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刻铭公司产品早已调试完成,焊接模具所涉产品也已投入生产,汇智公司未曾获得终端用户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与刻铭公司无涉,且汇智公司早已向终端用户收取近80%的货款。故刻铭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汇智公司辩称,1.关于货款问题。《模具合同》签订后,汇智公司已按约支付了第一期30%的货款,但刻铭公司提供的焊接模具存在工装重量严重超标,产品高光材质焊接表面有压痕、斑点、严重划伤,品焊接表面间隙不符合要求,工装传感器不稳定,检测信号时有时无,造成自动生产停线,不能连续生产等不符合双方在技术协议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等质量问题。汇智公司在上述模具发往国外终端用户前邮件通知刻铭公司整改,但刻铭公司一直未进行整改,涉案焊接模具设备并未通过初验收,并未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第二期货款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涉案焊接模具一直存在无法妥善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模具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刻铭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该合同应予以解除,汇智公司对此已提起反诉并要求返还货款。2.关于海外服务费用问题。汇智公司已在2020年8月19日通过邮件要求刻铭公司对工装设备进行整改,如发货前未达到验收标准或设备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刻铭公司需自行承担出***工作的所有费用。现因刻铭公司未按汇智公司的要求对涉案焊接模具进行整改,导致国外终端用户验收无法通过,刻铭公司应自行承担差旅费。3.关于胎膜费用问题。涉案《模具合同》对此并未约定,当时系刻铭公司提供的第一套产品无法使用,产生的模具都有划痕,国外终端客户要求刻铭公司重新做了一套胎膜,然后用国外的喷漆基数去解决刻铭公司提供的产品的质量问题,该笔费用不应由汇智公司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刻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汇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刻铭公司与汇智公司于2020年5月5日签订的《模具合同》;2.刻铭公司返还汇智公司已支付的货款23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3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刻铭公司支付汇智公司违约金23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刻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5日,刻铭公司与汇智公司签订《模具合同》及《热铆焊机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该合同第一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对质量负责有条件和期限;满足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为标准,满足CE认证标准”。刻铭公司向汇智公司交付的焊接模具一直存在问题,在焊接模具发往的德国前,汇智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明确要求刻铭公司进行整改,但刻铭公司一直未整改。截止目前涉案的焊接模具仍存在以上质量问题:1、焊接模具存在工装重量严重超标;2、产品高光材质焊接表面有压痕、斑点、严重划伤;3、产品焊接表面间隙不符合要求;4、工装传感器不稳定,检测信号时有时无,造成自动生产停线,不能连续生产等不符合双方在技术协议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汇智公司多次通过微信以及电子邮件就焊接模具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刻铭公司进行整改,但刻铭公司一直无法彻底解决上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本案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汇智公司特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针对汇智公司的反诉,刻铭公司答辩称,刻铭公司提供的焊接模具并不存在汇智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刻铭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汇智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及相应费用。综上,请求驳回汇智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论证如下:(1)刻铭公司提供的终端用户出具的验收单及其翻译件各一份,经本院核对原始录屏记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2)汇智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及翻译件一组,经本院核对汇智公司提供的原始邮件记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汇智公司与德国客户(丙方)签订合同,向德国客户提供产品。汇智公司为此于2020年5月5日与刻铭公司签订《模具合同》,该合同约定,刻铭公司为汇智公司提供价值780000元(含13%增值税价格)的U06项目热铆焊接模具(即工装设备),并约定该产品满足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为标准,满足CE认证标准。付款时间及方式:合同生效后,汇智公司收到第三方货款后,向刻铭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需提前收到刻铭公司的发票;丙方(德国终端客户)初验收后,发往客户指定工厂前,汇智公司收到第三方货款后,向刻铭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需提前收到刻铭公司的发票;设备到丙方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刻铭公司开具剩余全额发票,汇智公司收到第三方货款后,向刻铭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货款,剩余10%尾款,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50日内交货,交货地点为宁波汇智恒动工厂/丙方指定宁波市区内工厂,刻铭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刻铭公司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需向汇智公司提交一份设备生产进度计划表,汇智公司有权随时到刻铭公司现场确认设备生产进度。验收时间、地点、标准、方式:刻铭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汇智公司应在20天内安排验收,出具验收调试报告。如果验收不合格,刻铭公司需在10天内出具双方认可的改进进度计划;验收地点为汇智公司工厂内/丙方指定宁波市区内工厂;验收标准按双方约定的《技术协议》,达到丙方客户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刻铭公司生产过程中和汇智公司沟通再增加并双方认可(邮件、会议记录、补充协议)后的技术要求。售后服务:……设备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按规定的条款进行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服务期限为2年;保修期内,电话7*24小时响应,备件满足两年质保内的更换;保修期内,刻铭公司应承担维修设备出现故障问题,设备包括两年境外服务(差旅费由汇智公司承担,注:差旅费包含车费及住宿费)因设备问题发并非人为导致的故障,国外维修次数保修期内不得超过四次,超过四次后差旅费由刻铭公司自费。违约责任……4设备未按照合同之约定通过汇智公司验收合格,每迟延一天向汇智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违约金;超过30天仍未验收合格,汇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刻铭公司应立即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丙方由此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总费用不超过合同设备的50%。另查明,汇智公司为与德国客户之间合同需要于2020年5月7日与宁波东和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公司)签订《U06项目通用伺服热铆焊接设备合同》,约定由东和公司提供合同所涉部分设备。 2020年7月24日,汇智公司发送主体为“U06焊接工装超重问题点”邮件给刻铭公司。 2020年8月6日,汇智公司发送邮件给刻铭公司,载明“附件为2020.8.5下午3:00就焊接工装及设备存在问题点汇总”,附件载明,“1、现工装重量〉700kg以上,换模顶出出现顶不动问题(在0.5Mpa气压下),现解决方案工厂起亚稳定在0.7Mpa。2、工装自动锁紧装置锁紧高度存在不一,现解决方案先按第1条自动线匹配(刻铭方负责),第2条自动线锁紧高度按第1条高度匹配(东和负责)。3、换模库设计是按单副工装500kg公斤设计(换模库按2换模位设计),现单副工装700kg以上,已超出换模库理论设计承载重量(占用了预留的承载重量(预留的承载重量是确保机器的安全稳定的运行),长期超载运行会对机器的使用寿命有影响,若后期因工装超重造成设备损坏由刻铭方承担相应责任,请知晓。4、小车脚轮请尽快确认(刻铭方)。 2020年8月19日,汇智公司发送邮件给刻铭公司,载明“目前项目已是收尾阶段,现在需要东和、刻铭与我们三方之间进行紧密的最后调试共走,做好设备发货前的所有准备……刻铭工装部分:1、修改工装定位后需要配合热铆焊机进行设备测试,确保修改后可以解决掉不匹配问题。2、多次测试,焊接效果验证无误后,**那边领导回来验收最后调试效果是否合格,目前调试完成确保可以验收的工装可以先和我确认好,明天开始陆续验收。3、在最后的发货时间里,尽快安排每套工装的调试任务。4、做好焊接工装上的双侧标识牌,便于分辨工装名称。5、按照技术协议完成焊接工装要求与节拍。6、准备好备品配件。如若因为工装问题导致发货前未达到验收标准或设备已知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则需刻铭承担出***焊接工装的所有费用” 2020年9月3日,汇智公司发送邮件给刻铭公司,载明,“……1、刻铭工装汇流板在长时间加热后会导致冷却效果急剧下降,吹出热风;2、刻铭工装光电传感器固定不牢固,导致会检测不到产品;3、刻铭工装BFS产品还未测试拉丝问题……9、刻铭工装外表尚未做好修复……” 2020年9月10日左右,《模具合同》项下所涉工装设备以及东和公司生产的设备拆装由汇智公司发往德国客户处,并在德国工厂组装调试。 2021年2月4日,德国客户发送邮件给汇智公司,“……我们的装配线有问题。所有***部件都有表面划伤损坏。我们认为这是由于模具涂层不够好或缺少涂层造成的。技术协议的规格表中写明部件在组装时不得划伤。这些都是高质量且昂贵的零件,您必须确保交付的装配线不会划伤表面。只要它损坏我们的零件,我们就不能使用这条线……” 2021年3月22日,汇智公司发送邮件给德国客户,载明,“您建议的油漆Metaline,它同样对BFS这种大件有弧面的产品有效吗……”。同日,德国客户回复,“我们所有的焊接模具和组装模具都是Metaline涂层的” 2021年3月23日,德国客户发送邮件,载明,“NBHX不接受模具中带薄膜的解决方案……”2021年3月26日,德国客户再次发送邮件重声上述观点。 2021年4月1日,汇智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刻铭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U06胎膜尺寸清单”一份,并**,“我直接在你的模板上翻译了一下,把你总计的那行分项列了一下”。该清单显示,“胎膜材料费铝质¥23160.00,加工费¥37000.00,包装费¥9000.00,德国表面处理费用,等待德国报价中……” 2021年4月7日,德国客户再次发送邮件,载明,“当前焊接设备出现微划痕-这将导致高返工/抛光工作和成本……不幸的是,用您初始提出的解决方案,表面特氟龙的方式,微划痕仍然存在,会导致返工/抛光工作和成本,此外自动化程度会下降通过手动贴换特氟龙的方式。NBHX仍然建议使用今天工作中的最后一个建议,使用带有特殊涂层(Metaline)的铝制焊接工装,以避免微划痕并保持全自动化程度……” 2021年4月19日,汇智公司发送邮件给德国客户,载明,“在汇智工厂生产期间,我问**派到现场的人,焊接质量如何,**的工程师告诉我,刻铭对此比**的质检都专业,直接问他们好了。如果中国**的工程师都不能提出质疑,我们如何提出质疑……” 2021年5月12日,德国终端用户出具“短期出差绝对必要性声明”,邀请刻铭公司员工**去往德国“调试和排除故障”。**于2021年5月12日去往德国合计花费折合人民币18321.65元。 后刻铭公司与汇智公司多次对货款以及划痕如何解决问题进行沟通均未果以致成讼。 2022年11月16日,德国终端用户邮件发送“供方最终验收批准”,载明,“供应商:象山刻铭热流道有限公司,代表宁波汇智恒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保修期从现在开始计算,保修事宜由NBHX和焊接工装供应商处理……我方特此确认上述设备验收合同”。 另查明,1、经刻铭公司申请,对汇智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刻铭公司为此支出保全费3520元。 2、东和公司为了向汇智公司催讨货款提起诉讼,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6日作出(2021)浙0205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智公司向东和公司支付部分货款456000元及相应利息。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浙02民终391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3.合同签订后,汇智公司支付刻铭公司第一笔货款234000元。后刻铭公司开具剩余全部货款546000元发票给汇智公司,汇智公司认为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拒绝付款,并在刻铭公司要求下退回发票,上述发票已全部作废。汇智公司自认已收到德国客户支付的80%的货款(包括刻铭公司以及东和公司提供的全部设备所涉货款)。 4、汇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鉴定申请,要求对刻铭公司提供的焊接模具的工装设备的重量是否超标、焊接模具的循环时间少于45秒以及报废率是否小于1%以及焊接模具是否具备自动化生产能力进行鉴定。刻铭公司同意。经摇号,鉴定机构确定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发送《退回函》,载明,“1、案涉模具目前不在中国境内,故不具备现场鉴定开展的客观条件。2、案涉模具的鉴定需要进行开机试验,该试验需要由争议双方均认可的生产线、原材料及其他相关设备的配合。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尚不具备开展开机试验的客观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涉案焊接模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汇智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首先,汇智公司提供的鉴定申请中关于涉案焊接模具设备的质量问题系重量是否超标、焊接模具的循环时间少于45秒以及报废率是否小于1%以及焊接模具是否具备自动化生产能力。根据设备送达德国前汇智公司与刻铭公司的沟通记录来开,汇智公司就上述问题只提出过工装重量超标问题。根据送达德国调试安装后汇智公司与德国客户以及刻铭公司的沟通记录来看,问题只剩下划痕问题,与汇智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内容并无关联。且涉案焊接模具设备系汇智公司向德国提供的设备的一部分,现汇智公司的全部设备已经发往德国客户处并安装调试完毕,汇智公司提出将涉案焊接模具设备全部运回国内进行鉴定,并不太具备可操作性。根据鉴定机构人员回复,涉案设备最好还是在原始整体设备中进行试验操作,否则结果有不确定性,且也无法确认运送回国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损坏。因此,汇智公司的鉴定无法达成,该鉴定与本案也无关联,并无达成必要。其次,涉案设备系汇智公司与德国客户合作全部的设备一部分,汇智公司提供的德国客户邮件只能证明汇智公司发送德国的设备造成划痕的存在,但不足以证明系刻铭公司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划痕。最后,德国客户向刻铭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邮件发送“供方最终验收批准”,载明,“供应商:象山刻铭热流道有限公司,代表宁波汇智恒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保修期从现在开始计算,保修事宜由NBHX和焊接工装供应商处理……我方特此确认上述设备验收合同”。汇智公司辩称刻铭公司与德国客户另有合作,不一定指称涉案设备,但该邮件也载明“代表宁波汇智恒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说明系刻铭公司作为汇智公司供应商向德国客户提供的设备,因此,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纳。汇智公司辩称该邮件并非采购部门发送,系刻铭公司通过私人关系得到,其无法认可,但该邮件确系德国客户技术部门人员发送,并盖有公章,汇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德国客户对此邮件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涉案的焊接模具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关于涉案《模具合同》项下设备的剩余货款546000元。该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汇智公司收到第三方货款后,向刻铭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第一笔),需提前收到刻铭公司的发票;丙方(德国终端客户)初验收后,发往客户指定工厂前,汇智公司收到第三方货款后,向刻铭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第二笔),需提前收到刻铭公司的发票;设备到丙方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刻铭公司开具剩余全额发票,汇智公司收到第三方货款后,向刻铭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货款(第三笔),剩余10%尾款(第四笔),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汇智公司已支付第一笔货款。第二笔货款的付款条件系德国客户初验收后,发往客户指定工厂前,汇智公司收到丙方货款,刻铭公司开具发票。根据汇智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与德国客户(德国**)邮件沟通可知,“在汇智工厂生产期间,我问**派到现场的人,焊接质量如何,**的工程师告诉我,刻铭对此比**的质检都专业,直接问他们好了。如果中国**的工程师都不能提出质疑,我们如何提出质疑……”,说明当时德国客户委托其在中国关联公司人员到场,认可刻铭公司的质量,本院认定初验收完毕,且涉案设备已于2020年9月10日全部发往德国客户处。第三笔货款的付款条件为设备到达德国客户处安装调试完成,汇智公司收到货款,刻铭公司开具发票。涉案设备至少在2020年底到达德国客户安装调试,但后三方就涉案设备是否存在问题进行过多次沟通,德国客户于2022年11月16日确认验收刻铭公司设备,据此可确认涉案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汇智公司自认收到80%货款,合同约定第二笔货款(60%部分)所涉的货款应为收到。第三笔货款(90%部分),虽然汇智公司自认只收到80%,但收到货款系对全部设备的货款,无法确定涉案焊接模具设备的货款部分有无全部收到还是部分收到,汇智公司拒绝提供其与德国客户的合同,因此无法确定其与德国客户关于具体各部分设备付款约定,汇智公司自认部分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确认只收到上述货款,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何时分笔收到上述货款,因此,本院认定汇智公司至少在应付其他供应商前收到上述自认货款。且自合同签订及履行至今已久,汇智公司以未收到德国客户货款为由拒绝支付刻铭公司货款,汇智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积极向德国客户主张货款的行为。因此,刻铭公司要求汇智公司支付该部分货款并无不妥。刻铭公司也已开具上述第二、三货款的发票,但汇智公司拒绝付款,刻铭公司因此要求退回发票作废挽回税点支出,符合情理。因此,本院认定汇智公司应支付第二、三笔货款。第四笔货款的付款及条件为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虽然德国客户派人初验收,但最终验收合格的单据系德国客户2022年11月16日的邮件,因此,本院认定第四笔货款未达付款条件。关于刻铭公司主张胎膜费用69160元,该笔费用系刻铭公司发送给汇智公司的清单中记录,刻铭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笔费用已实际产生,且德国客户已予以使用并认可添加为所购设备,并同意付款给汇智公司,而汇智公司只是在微信中对此进行了翻译分项,并未对此予以确认一致。因此,本院对该笔费用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涉案《模具合同》系刻铭公司与汇智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予以遵守。刻铭公司提供的设备并未存在质量问题,且根据合同约定的第二、三笔货款已达付款条件,汇智公司应予以支付,因此,刻铭公司诉请汇智公司支付该部分货款468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中第二笔货款234000元,至少在2020年9月10日前应予以支付,刻铭公司向汇智公司主张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第三笔款项234000元,汇智公司应予2022年11月16日支付,因此,刻铭公司就该笔货款自2021年10月1日起主张逾期利息,有所不妥,本院认定应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刻铭公司诉请汇智公司支付第四笔货款78000元及胎膜费用6916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刻铭公司诉请的海外服务费用部分。涉案《模具合同》约定,系保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刻铭公司提供境外服务,差旅费由汇智公司承担。结合双方沟通往来,刻铭公司员工系去往德国调试设备,可并非提供保修服务,因此,刻铭公司该部分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刻铭公司支出的保全费,刻铭公司并未在本案中予以主张,本院不予处理,刻铭公司可另行主张。涉案焊机模具设备并未存在质量问题,德国客户对此亦予以验收,汇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模具合同》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约定,设备未按照合同之约定通过汇智公司验收合格,每迟延一天向汇智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违约金;超过30天仍未验收合格,汇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刻铭公司应立即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丙方由此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总费用不超过合同设备的50%。但根据汇智公司与德国客户2021年4月19日邮件可知,“在汇智工厂生产期间,我问**派到现场的人,焊接质量如何,**的工程师告诉我,刻铭对此比**的质检都专业,直接问他们好了。如果中国**的工程师都不能提出质疑,我们如何提出质疑……”,汇智公司确实没有证据证明之后对此提出质疑,且于2020年9月10日将全部设备发往德国。因此,本院认定涉案设备已于当时通过汇智公司的验收合格。综上,汇智公司诉请解除该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汇智公司诉请刻铭公司返还已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及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宁波汇智恒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象山刻铭热流道有限公司货款468000元,并支付23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以23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象山刻铭热流道有限公司货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宁波汇智恒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0293元,减半收取计5146.5元,***刻铭热流道有限公司负担1373.5元,宁波汇智恒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73元;案件反诉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计4160元,由宁波汇智恒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附: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