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县绘景市政有限公司

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榆社县绘景环境清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721民初1077号 原告: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漳源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山西省榆社县人,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山西省榆社县。 被告:榆社县绘景环境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榆社县城区东升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社县绘景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滨河东路(化工厂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社县绘景环境清运有限公司、榆社县绘景市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原告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以双方自行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山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20803.99元,19903.9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