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3民初3232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某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