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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等与江山市双塔街道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81民初5828号 原告: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系黄某1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某某。 第三人:江山市双塔街道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合作社工作人员。 原告黄某1与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某某、江山市双塔街道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1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计291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