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6民初447号 原告:**,女,**市人,汉族,住柘荣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 楼区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蕉 城区蕉城南路99号后岗电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住所地柘荣县柳 城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 称电信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 简称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以 下简称电信柘荣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 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电信福建分公司、电信** 分公司、电信柘荣分公司强制退休的违法行为。在诉讼过程中, **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三被告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 的《关于**退休的通知》对其退休年龄界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错误;2.依法认定三被告对其二十年工资薪酬待遇的侵害是用 人单位原因犯错在前、导致其退休工资金额收入水平待遇受到重 创。鉴于其情况特殊性且有异议直接导致无法退休,而三被告强 制其退休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事实伤害、精神抚慰金30万元,并 加倍支付赔偿金为60万元;3.依法认定三被告认为其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错误;4.依法认定三被告认为劳动者未 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自动解除错误;5.三被 告应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编号:35009606)确 定的义务,按照正确工资薪酬待遇收入补发5月起被停发期间一 切工资薪酬待遇收入,否则应加倍支付***行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一项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而社保机构一般不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 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从而导致劳动合同面临无法终止的情形。因此,《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为权利性规范,而非强制 性规范,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如 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选择终止,而是继续保持用工关系,则双 方的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的诉讼请 求进行释明,其主张的第一、三、四项请求系第五项诉讼请求的 原因,并非诉讼请求。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表示不进行变更,现就**变更后五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本案 中,**认为三被告在《关于**退休的通知》界定其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并逼迫其自2019年5月1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计发的行为,系属严重错误。本院认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法定的职工退休审批部门,具有审批 职工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政职权。**于2019年4 月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是否符合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个人档案在 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满55周岁,在 被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未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对其是否符合办理退休手续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出认定的证 据。据此,**请求继续履行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编 号:35009606)的条件尚不具备。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 受理后,应当裁定驳回**的起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 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 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 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 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 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 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 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 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 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 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