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终1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313212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蕉城南路99号后岗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5735918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柳城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75736639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2日,系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枯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6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电信福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电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于1996年8月1日起入职电***分公司(柘荣县邮电局前身),通过竞聘担任经营、统计等工作;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财务会计大专专业。2002年3月1日,电信**分公司公示《关于印发的通知》(宁电信人力﹝2002﹞12号)通知附件4之岗位划分、岗位说明及任职资格中规定“业务管理(八岗)的任职资格为对所从事的工作较熟悉,了解有关政策和规定,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学历及职称:原则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1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学历,有3年及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历;中专学历,有4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历,原则上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在原岗位工作满1年,员工绩效考核为合格”。该文件的执行时间为“对已经完成定岗、定编、竞争上岗、岗位考核工作的单位,经批准可从2001年10月起执行”。2002年3月5日,电***分公司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宁电信人力﹝2002﹞12号)的规定,将该局岗位说明、任职资格与岗位试套情况在内网中公布,其中**被试套为管理八岗。2002年3月,《关于管理、技术业务和生产岗位人员聘用的通知》(柘电〔2002〕局字号)载明**所任职的财务部任统计兼助理会计,岗位为八岗,任职资格未达到,定岗为管理九岗。2017年11至12月期间,**向电***分公司、电信**分公司查档调取该文件的原件,并查询2002年综合档案所有发文、收文档案总目录。而《综合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确认“查无此档案”。2002年4月5日电***分公司向电信**分公司上报《关于**等26位员工实行岗位工资制的请示》(柘电〔2002〕局字18号),而《员工学历更改申报表》载明**于2002年4月26日申请变更学历,电***分公司当天同意申报,电信**分公司于2002年10月16日更改为大专学历。2002年7月30日,电***分公司以**多次不服从指挥调度、对工作推诿,在全局上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决定其下岗一个月,即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同日,电***分公司下文免去**所兼统计管理员职务。2002年9月5日,电***分公司下文免去**助理会计职务,调市场部工作,原有待遇不变。2003年4月,**担任渠道高级片区经理管理负责人工作。2005年8月调回市场部,**担任市场部营销策划、品牌管理等工作。2006年10月至今,**担任综合管理部和办公室综合秘书、工会干事、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党建、安保管理工作。2008年1月1日,**与电信**分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六条约定了电信**分公司按月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工资,具体标准按照电信**分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根据该规定,电信**分公司有权根据公司业绩、规章制度和**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及其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的工资水平;同时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应自觉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电信**分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电信**分公司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奖励或惩处。2012年5月1日,**的岗位级别晋升为管理八岗。2014年岗位级别套改为12级C。2014年3月6日,电***分公司要求**于2014年3月14日前办理相关退休手续。2014年4月15日,电***分公司发文通知各部门,**从2014年5月1日起退休。**不服而提起(2014)柘民初字第254号劳动争议之诉(即**所指前前案),经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电信**分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生效判决。2015年5月15日,电***分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并通知**回去上班,但直至2016年6月才补发了**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相关薪酬待遇。2015、2016、2017年电***分公司发文通报,**2014、2015、2016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2017年2月20日,**以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向本院提起(2017)闽0926民初113号之诉(即**所指前案),经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生效判决。2018年1月11日,**因本案相关诉讼请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1月16日以**的申请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决定不予受理,**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本案之诉。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系因定岗、调岗引发的纠纷,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具体明确约定**的具体岗位及相关工资水平,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可以根据进公司业绩、规章制度、乙方的工资表现和能力,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受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可见,本案中的定岗、调岗属于用人单位经营和用工自主权范畴,而非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本案应当裁定驳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关 萍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美娟
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