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终1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蕉城南路**后岗电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柳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6民初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事实,而被上诉人无法举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即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在,被上诉人应当继续履行与**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第一、三、四项诉讼请求不是第六项诉讼请求的原因,系独立的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依据的关系问题。劳动者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同意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关于此类判例甚多。3、我国对于法定退休年龄基于不同的政策作出了差异性规定,被上诉人在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对**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即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明显错误。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5、本案为劳动合同终止纠纷,是否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一审要求**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另外,一审未向**释明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退休认定这一前置条件本案将被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辩称,其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隶属管理关系,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9日终止,用人单位向**作出退休的通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辩称,同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认定三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关于**退休的通知》对其退休年龄界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错误;2、依法认定三被上诉人对其二十年工资薪酬待遇的侵害是用人单位原因犯错在前、导致其退休工资金额收入水平待遇受到重创。鉴于其情况特殊性且有异议直接导致无法退休,而三被上诉人强制其退休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事实伤害、精神抚慰金30万元,并加倍支付赔偿金为60万元;3、依法认定三被上诉人认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错误;4、依法认定三被上诉人认为劳动者未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自动解除错误;5、三被上诉人应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编号:×××06)确定的义务,按照正确工资薪酬待遇收入补发5月起被停发期间一切工资薪酬待遇收入,否则应加倍支付***行金。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一项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社保机构一般不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而导致劳动合同面临无法终止的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为权利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选择终止,而是继续保持用工关系,则双方的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的诉讼请求进行释明,其主张的第一、三、四项请求系第五项诉讼请求的原因,并非诉讼请求。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在本案审理范围。**表示不进行变更,现就**变更后五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本案中,**认为三被上诉人在《关于**退休的通知》界定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逼迫其自2019年5月1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计发的行为,系属严重错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法定的职工退休审批部门,具有审批职工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政职权。**于2019年4月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是否符合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个人档案在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满55周岁,在被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未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办理退休手续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出认定的证据。据此,**请求继续履行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编号:×××06)的条件尚不具备。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受理后,应当裁定驳回**的起诉。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所提出的依法认定被上诉人作出**退休违法、享受劳动关系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因强制退休造成的损失赔偿等诉讼请求,是基于其认为不符合退休条件而产生的争议。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该事项属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未对**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之前,**上述诉请尚不具备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